| 编者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广大理论工作者在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理论的研究、宣传和贯彻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去年以来,本市理论界积极深入研究宣传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取得了不少成果。为推进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学习研究宣传,11月8日,市委宣传部和市社联联合召开了上海市理论界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座谈会。今天本报发表的一组文章,是部分专家学者在这次座谈会上交流的体会。
从“和谐社会”到“和谐世界”
“和平”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谐”是处理日益紧密的国际社会关系的价值尺度。特别是随着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渗透、互为因果,中国在国内建设“和谐社会”,就是为推进构建“和谐世界”提供范例和经验,为世界和平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提出的又一个具有历史转折意义的重大理论概念和实践任务。与此相配合的是,我党在对外战略方面也提出了推进建设“和谐世界”的目标概念。深入探讨和认识“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二者之间的本质联系,研究如何以中国国内建设“和谐社会”来推进国际社会的“和谐世界”,以推进“和谐世界”来确保“和谐社会”建设,这是我们社会科学理论界的重要任务,需要我们从历史的纵深、全球的广度、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谐”这个核心概念。
首先,这个核心概念是长时段的、全覆盖的战略概念,是具有历史性内涵的目标定位。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到2020年以至更长时期的发展战略任务,推进建设“和谐世界”是中国对世界体系的价值取向和长远目标。可以说,这个核心概念把客观的“战略机遇期”转化为主观的战略任务,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到2020年、2050年甚至更长历史阶段内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
其次,这个核心概念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升华和具体化,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中国内外两个发展环境、条件、矛盾和趋势的深刻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科学抽象。这是对长期保持内外两个环境稳定的战略思想的重大发展,即在动态的、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矛盾、达到新的协调与平衡;是对整体与局部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是对内部改革发展、科学发展与外部和平发展、和谐发展的相互关系的界定。
其三,这个核心概念是价值观、世界观、发展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统一。把“和谐”作为处理对内、对外各种复杂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从当代的实践中总结规律,又从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优秀文化中汲取丰富的养分,才形成了“和谐”理念。它所反映的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具备普世价值的特性,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具有人性、人道、人本的属性。这就为中国的国际形象、主流意识形态、软力量等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要素和优势,从而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文化和道德的制高点。
其四,这个核心概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社会结构特征,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全球化条件下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的趋势和特征。“和谐社会”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诸结构的总体概括。特别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在现代化、市场化、民主化、国际化的过程中,以“和谐”作为协调各种利益、平衡各种关系、缓解各种矛盾的总方法,就可能避免世界上许多转型国家已经和正在发生的震荡和危机,创造以较小的社会成本实现巨大的历史进步的发展模式。同时,这个核心概念为缓和全球化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冲突提供了可能。“和平”是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谐”是处理日益紧密的国际社会关系的价值尺度。特别是随着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相互渗透、互为因果,中国在国内建设“和谐社会”,就是为推进构建“和谐世界”提供范例和经验,为世界和平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其五,这个核心概念为中国确立21世纪国际战略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框架。构建“和谐世界”,应当形成、维护和扩大各国之间的共同利益,致力于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共同威胁和挑战;应当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各种国际争端,通过对话的途径缩小分歧、形成共识;应当在各种不同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之间求同存异、共同发展;应当摈弃过时的“冷战”思维、势力范围和军事结盟,树立各国共同安全、共同发展的新安全观;应当在维护现存国际体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逐步走向更加合理、更加有效、更加民主化的国际新秩序。中国首先与邻国建立“和谐地区”,作为构建“和谐世界”的探索和实践。
概言之,“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不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追求,也不是对现实社会和现实世界的特征描述,更不是中国对其他国际行为体提出的道德和行为标准,而是中国发展战略在新的历史阶段上的目标定位,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自己的国际行为提出价值取向。因此,从理论、文化、战略上阐明“和谐”核心概念的内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发挥聪明才智构建和谐社会
《决定》对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发出号召,要求我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用知识和智慧来担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责任。
从根本上来说,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首先反映了我们党执政治国之理念和价值取向的提升和完善,反映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角色和职能的准确定位。历史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的健康发展和成长,需要有相对统一并具有广泛认同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直接反映了我们社会成员对于共同之美好社会生活的构想。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我们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来构筑我们的共同理想奠定了重要的价值基础。
无论是价值取向还是制度设计、政策规划抑或推进发展,知识和智慧都是必要的基础和条件。首先,要使我们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和价值取向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就需要用知识和智慧来构建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另一方面,也需要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得到普遍的提升。惟其如此,才能使社会成员普遍地认识到和谐社会所创造的良好生活的意义。其次,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划,不仅需要制度和政策主体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智慧基础,同时也需要与有关制度和政策相关联的人群及社会成员具有在规范的制度和政策下和谐生活以及和睦相处的知识和智慧。第三,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特别是需要社会成员用知识和智慧各尽所能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高等学校担负着特殊的使命和责任。这样的使命和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是理论创新。近年来,我们党的理论创新获得了丰硕的成果,而每一次理论创新,均凝聚着于广大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辛勤努力。改革开放以来,广大的理论工作者围绕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基础研究和运用研究,产出了大量的知识成果和思想成果。这些知识成果和思想成果为党的理论创新创造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舆论环境。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同样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各个领域,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对策研究。
二是价值引领。通过知识的创新和思想的升华来引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功能。自从高等学校成为一种专门的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成为实施政治社会化功能的一个重要机构以来,高等学校就一直成为通过向社会输送人才、输送价值观念,从而影响社会的一个重要载体。这也正是高等学校需要崇尚学术争鸣、独立思考的原因之所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和价值取向,需要高等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积极的传播弘扬,有效地推进现代化进程和和谐政治理念的社会化过程。
三是培养人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特别是需要有一大批富有现代知识和智慧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这方面,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人才的光荣任务和重大责任。积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培养关心大众冷暖,关怀民生和关注人类进步的知识青年,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不断地输送合格的建设者、组织者和领导者,对于我国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是研究开发。高等学校还具有直接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任务,通过有效的机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的研发功能,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提升科技实力和造就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知识支持和智力支持,是高等学校直接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者为复旦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深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判断,可以说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认识的又一次重大思想结晶和理论升华。如果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资本主义更加注重竞争与效率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就更加注重公正与和谐。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开宗明义地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重要论断,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认识,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认识和判断,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首要理论问题,当然也构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前提。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我们党经历了艰辛而曲折的探索。我们以往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界定,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来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二是来自以苏联为基本模板的传统社会主义的实践和观念;三是中国共产党自己所形成的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其中经历了“左”的偏差,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形成了比较正确的认识。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历史经验时,多次讲到“我们过去对什么叫社会主义,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并没有完全搞清楚”,指出,这是“最根本的一条经验教训”。具体一点来说,一是严重存在着把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理论教条化的倾向;二是一度照抄照搬苏联模式,从而也就沿袭了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观念;三是出现了不少中国特有的“左”倾错误政策和观念,以致把苏联模式的弊端推向极致。
基于这样的背景,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后开始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孜孜探索。他从批判“贫穷的社会主义”着手,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的著名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这一重大问题所做的总结性的理论概括。
这一理论概括,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认识的一次重大思想结晶和理论升华。当然,它没有也不可能完结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探索。如何进一步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进行更为独特的、明晰的界定,依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历史课题。
如今,“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判断,可以说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本质属性认识的又一次重大思想结晶和理论升华。这一概括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独特属性。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种种弊端,概括地说就是缺乏社会和谐,因此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予以了足够的关注。傅立叶曾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代替;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也以“新和谐”命名;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也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但对其提倡“社会和谐”则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如果说在基本价值取向上资本主义更加注重竞争与效率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就更加注重公正与和谐。
可见,把社会和谐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并由此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刻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因此必将具有巨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与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相比,和谐社会是更为具体的、更为现实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基本价值;与生产力标准相比,和谐社会的理念又更加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性,使社会主义具有了超越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的旗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必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辟新的境界。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院长、教授)
把握和谐本质树立文化自信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的概括揭示了普世价值,弘扬了人类的理想。和谐社会的文化建设,必然提供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经验,她是中国的软实力,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文化自信。
怎样理解文化的和谐,是简单化地倡导“和而不同”,无原则地附和价值多元化吗?《左传》以“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制羹为譬喻,讲相济相用的道理,但并未全面完整指出多样性将如何统一,百味杂陈那是怪味汤,可见,容纳不同并不必然就是和谐。再者,由“不同”所达致的所谓“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类别,辣椒多了是川味,糖为主是苏味。封建主义的文化或资本主义的文化,就其自身而言也是自成体系、和谐自足的。而我们要构建的文化和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毛泽东同志认真分析和总结中西文化、新学旧学之争的过程及其因缘,在肯定以新学、西学为基本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文化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帝国主义文化和封建主义文化作了断然的否定,提出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文化的科学主张。其基本点是:第一,这种文化,只能由无产阶级的文化思想即共产主义思想去领导,而不能由任何别的阶级的文化思想去领导;第二,这种文化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第三,这种文化具有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特征和基本内容。这些思想,构成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科学定义。它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清晰地阐明了什么是新文化,也就是中国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先进文化的问题。沉渣泛起的迷信活动,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西方敌对势力的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观念。各种文化观念、现象的所谓“和平共处”、和而不同,无差别,无冲突,无斗争,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在构建和谐文化时,要防止片面的“文化宽容精神”。多元之上有一元的灵魂,不同之上追求的是大同理想。我们的和谐文化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的先进文化,这一点要旗帜鲜明地坚持。
胡锦涛同志指出:“一个社会能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到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创造性地把中华民族传统中的优秀成分与新的时代要求结合起来,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核心价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样的概括同时也揭示了普世价值,弘扬了人类的理想。中国共产党人的这一理论创新,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发展,也是对世界文明成果的借鉴集成,既是对中华民族历史上创造的优秀文化思想资源的现代转化,也是对当代中国富于创新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文化展开。文化学者说文化是一种物质上、知识上和精神上的整体生活方式。和谐的生活方式是值得追求的,是有吸引力的,一个富强文明的大国十三亿人民的文化实践及其实现形态,是任谁也无法忽视的,是一个无比伟大的事实存在。和谐社会的文化建设,必然提供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经验,她是中国的软实力,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文化自信。
(作者为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民间社会组织与和谐社会
为了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应始终将其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同时,应采取积极的社会政策:建立有利于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登记或注册制度,当前尤其要加快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完善政府和社会大众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评估与监督制度;建立有利于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政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发展民间社会组织的方针,赋予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并强调要“推进政事分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以及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一划时代的方针预示着,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中将发挥愈益积极的作用。
所谓民间社会组织,是指那些专门从事社会服务、社会慈善、社会管理等的社会团体或公益性组织。民间性或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社会性及合法性,是这一组织的基本特征。我国的民间社会组织,其社会角色与功能既有体现国际共性的地方,也有我国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所赋予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性化、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开拓功能。社会服务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困难人群的保障责任和对居民的公共福利责任。但政府部门以及官办机构开展的社会服务项目,往往因科层制的局限,或难以摆脱行政化和经验主义的粗放模式,以及由此导致的成本高、效益低的弊端。民间性和专业性是民间社会组织的比较优势,使得它必须直面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故具有主动整合服务资源、开拓服务项目的内在动力,以及提供人性化和科学化的专业服务。
二、社会管理的参与者和社会稳定的促进者。在单位制解体的今天,我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还不高,许多社会成员尚处于非组织的“原子化个人”状态,社会管理的难度系数相对较高,而政府又无法直接管理这些无组织的个人。作为政府与这些社会成员联系的中介,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其社会服务,可以将它们纳入社会支持、社会辅导的体系,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社会组织又是我们党今天组织社会和实现自己影响全覆盖的重要抓手或平台,其服务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的功能。
三、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的促进者和承接者。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完善,必然要求政府转变其社会职能的实现方式,剥离政府包揽的或不该直接从事的那部分社会服务与管理事务。显然,最有能力承接这些剥离出来的社会事务的,当是各类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机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实践,有利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四、社会文明与和谐社会价值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民间社会组织所从事的社会服务、慈善活动及其他公益事业,内含和倡导的核心价值是社会的和谐与和睦,贯穿的是人道主义和志愿精神,追求的是社会的至善,关心的是共同利益,塑造的是平等、信任、合作、团结与整合的关系,因而成为社会文明建设以及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此外,它的组织属性,客观上使得它更有利于赢得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促进慈善精神和公民企业(社会企业)精神的发展。显然,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又是体现和提升我国社会“软实力”的有力抓手。
为了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应始终将其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同时,应采取积极的社会政策:建立有利于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的登记或注册制度,当前尤其要加快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完善政府和社会大众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评估与监督制度;建立有利于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公共财政政策,如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服务的模式,民间组织所获捐款的免税政策以及所用土地的政府无偿划拨,等等。
(作者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