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相关文件 >> 正文
  关于做好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 14: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文明委: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全国各地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有了很大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在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涌现出一大批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为了表彰广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者多年来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弘扬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精神,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中央文明委和人事部决定,在中央文明委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同时,联合表彰一批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

    工作在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者、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分子和文明办系统的优秀基层干部。

    表彰对象重点向基层倾斜,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含)干部不超过申报名额的1/3。适当考虑少数民族和妇女同志的比例。

    二、表彰名额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100名。

    三、评选条件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

    1、努力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策理论,熟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具有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积极投身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干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于奉献,团结同志,树立起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的良好形象;

    3、立足岗位,求真务实,奋发有为,在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作出突出贡献;

    4、与时俱进,善于探索,勇于创新,在研究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等方面开拓进取,成绩显著。

    四、评选办法:

    1、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上报的办法。

    2、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地干部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要在本单位、本省区市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中央文明委、人事部将推荐名单在中央媒体进行公示。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委、人事厅(局)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要认真填写《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审批表》。审批表及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签署各级组织意见并盖章后,在2005年9月28日前,报中央文明办协调组。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由中央文明委和人事部联合发文予以表彰,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被授予称号的同志,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中央文明委和人事部组成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附件:1、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审批表

                中央文明委

               人事部

                二OO五年七月 二十一 日

    

    附件1:

    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 孔令一 中央文明办秘书组组长

    左中一 中央文明办调研组组长

    李 伟 中央文明办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组长

    涂更新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副组长

    成 武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办公室主任:

    涂更新(兼)

    成 武(兼)

    附件2: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省区市 名额 省区市 名额

    北 京 3 湖 北 4

    天 津 3 河 南 5

    河 北 4 广 东 5

    山 西 3 海 南 2

    内蒙古 3 广 西 3

    辽 宁 3 四 川 4

    吉 林 3 重 庆 3

    黑龙江 3 贵 州 3

    上 海 3 云 南 3

    江 苏 5 西 藏 2

    浙 江 3 陕 西 3

    安 徽 3 甘 肃 3

    福 建 3 青 海 2

    江 西 3 宁 夏 2

    山 东 5 新 疆 2

    湖 南 3 新疆兵团 1

    附件3(略)


来源: 中央文明办秘书组    
 
【关闭窗口】【回到首页】【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