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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2003年12月29日 11:02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

  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6、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

  7、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9、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1、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的任免;任免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3、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4、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5、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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