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大概览>>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文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3年12月29日 16:4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制综合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立法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和法制综合工作,配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做好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开展地方立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的研究。
  法工委下设办公室、立法一处、立法二处、规章备案审查处和立法研究所。法工委的办事机构也是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具体工作
  1、负责编制和起草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了解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向主任会议提出调整意见。
  2、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3、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开展多种形式的立法调研。运用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汇总整理,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4、根据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法规草案,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法规草案表决稿和修改情况报告的建议稿,提交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
  5、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编辑法规草案修改稿的参阅资料。
  6、负责法规通过后的文本核对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7、催办地方性法规配套性文件的制定。
  8、研究并答复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询问。
  9、其他与常委会立法有关的工作。
  二、负责常委会的其他法制综合工作
  1、负责地方性法规清理的组织、协调、汇总等工作。
  2、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3、根据需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4、负责立法技术规范的研究和指导。
  5、负责市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审查的综合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6、承办全国人大有关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7、负责法规汇编和地方立法数据统计工作。
  8、编发《法制参阅资料》。
  9、负责人大网立法工作信息的编辑、上传和立法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10、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开展地方立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研究
  1、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开展地方立法理论和实务研究。
  2、确定年度研究课题项目,组织有关方面开展研究,并对年度课题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3、开展有关立法理论与实务的研讨和交流。

 

主  任:张  凌
副主任:丁  伟  黄  钰  吴勤民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孙熙宁  李民权  陈德昌  周锦尉  胡家辉  董惠明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