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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积极参与房地产登记法规修订工作
2008年6月27日 14:57

  人大公众网6月27日消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于6月20日至7月6日期间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意见建议类传真、电子邮件17件,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20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据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在本月20日的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上进行了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了电子信箱和传真,组织人员接收市民的反馈意见。

  据法工委透露,目前市民对条例修订草案发表的意见质量较高,不仅对具体条款的修改提出了建议,而且还就某些与登记有关的制度设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部分市民在对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意见的同时,还对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详细得阐述和论证。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限制登记等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有的市民认为,鉴于买卖转移登记在房地产登记中的重要地位,建议在第二章设立专节,通过设计买房资金的支付与房产转移登记之间可靠衔接的制度,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制。

  有市民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关于对房屋承重结构被破坏或者有违法搭建的房地产限制登记的规定,能够防止部分业主过度装修、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制度设计初衷较好,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予以完善,对制度进行细化,将责任落实到人,例如,增加房地产登记机构交易前上门查看的义务以及明确违规登记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部分市民认为,房屋产权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法规不能就此对产权人处分其房产进行限制,在私法领域公权力不应过分介入,以免侵犯公民的民事基本权利。

  有的市民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赔偿责任主体不清,建议修改为“市登记处负责赔偿,市登记处负责向责任人追偿”,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利益。

  有的市民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的有些规定不清楚,建议在修改时予以完善,以增强操作性。例如,对进行房地产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应当予以明确;对市登记处和区县登记处各自的管理责任的表述应当更为明晰;应对法规的溯及力作出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已登记的房地产是否需要重新登记。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如有宝贵意见,请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映。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方式:

  (一)来信请寄: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0721B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200003)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fgwo@spcsc.sh.cn

  (三)传真请发至:23112341

 来源:上海人大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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