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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为立法决策提供依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2008年7月28日就《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刊登于2008年6月20日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中的几个问题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一)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机构关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文件后,是否应当暂缓受理或中止审核转让、抵押该房地产的登记申请。(相关条文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申请补发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是否需要申请人事先在媒体上刊登原房地产权证书、登记证明灭失、遗失声明。(相关条文为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四款)
二、听证陈述人报名办法
听证会将直接听取听证陈述人的意见。
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请于7月20日至7月22日登录网站或者拨打电话报名,报名时应当表明身份及自己所持观点。报名网址: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众网(www.spcsc.sh.cn);报名电话:23119144(上午9:00至下午17:00)。网上报名请下载“听证陈述人报名表”后,按要求发送至法工委邮箱。听证陈述人经遴选后确定。
届时,听证陈述人凭通知出席听证会。
附件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条文
附件二: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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