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大要闻>>今日报摘>>正文
观审计后效尚需外部监督整体联动
2007年9月21日 13:19
  审计署近日发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相应指出了各单位存在“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转移资金、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收费、超标准建设办公楼”等六大方面的共性问题。
  
  必须肯定审计署的工作,其在不厌其烦的定量分析之后,更总结概括地给予了中肯的定性分析,确定了问题的集中节点。可以说,审计署已将审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
  
  尽管审计风暴之后各部委闻风而动,给出了“自查自究出了涉及270多亿元问题”的初步处理意见,但结果却让人不无遗憾:一则抽象定性分析有余,具体定量说明不足;二则只见少量类型事件列举,罕有具体单位、个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说明;三则监督定位仅限自查,不闻外部监督跟进,缺乏说服力。如果简单概括一下观感,恐怕难逃“虎头蛇尾”的诘问。
  
  这一点恐怕不能苛责于审计署,因为它的职能定位本在揭示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但以目前各部门的自发动作来看,其整改之趋向似乎都表现出向审计署负责的意味,原因恐怕都在于,后者享有“数字”的发布权,这一点恐怕是审计监督权之威力的正常体现。
  
  但在风暴过后,只见审计监督权的一山独耸,而鲜见其他监督之手的系统性跟进,这恐怕是个难免难让人满意的局面。一个关键问题是,在触目惊心的违法违规情形曝光之后,犯事者的第一要务不是仅向问题的揭示者私下“勾兑”求全之策,而是必须全面、具体、严肃地向社会公众坦承问题,承担起责任来。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启动这些部门承担自查自究的当然法定义务程序之外,更必须要求所有法定的外部监督机构和力量开动起来。因为,一个最明显的道理是,最好的监督是旁观者的监督。
  
  自审计报告发布以来,来自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乃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力量要么动作迟缓,要么基本上付之阙如,这是我们必须检讨的现状。
  
  比如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而言,除了制定法律文本的功能外,还有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法定主动施为空间。而人大的监督确也不能总限于代表们在人代会上数日内的“集中指摘性”方式,而应该向那种“事发人必到”的常态质询式方向发展。
  
  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强力威慑作用。一直以来人们总以法院的性质和被动审判定位看待司法监督的特征,但它忽视了司法机关的多样构成性。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重视和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以审计署概括的六大问题为例,其实不论是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转移资金,还是国有资产流失、违规收费、超标准建设办公楼,每一种违规形态从法律上讲,几乎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形态。
  
  追究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最本质的工作所在,从逻辑上讲,审计署报告的公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应该如同发令枪响一般,需立即行动予以反应才是其自然的表现。甚至从审计署开始审计之时,检察机关就该同步介入。
  
  而另外一个需要更充分挖掘的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事实上,审计署的审计监督只是行政监督的一个很小的方面,而从目前看到的现实是只有审计监督一隅独亮,其余承担法定监督职能的部门鲜有动作。
  
  现在“各部门单位2006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已被审计署摆在案上了,可以说作为哨兵他已经很好地完成了发现“敌情”的任务,那么现在要做的,肯定不是让他继续独自面对,而应是整条战线的联动出击。惟其如此,才是真正的问题解决之道。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唐俊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