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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公众网6月17日消息:今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的说明及审议意见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规定草案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述,规定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规定草案明确,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的企业、在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属于规定草案所称的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
据介绍,规定草案以促进发展为主线、规范经营为补充作为立法的总体定位,着力在营造环境、推广应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先作出规定,并补充了必要的规范制度。规定草案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部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制度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总体定位既符合本市的发展实际,又突出了当前亟需鼓励和规范的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委对规定草案有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规定草案提出了“企业主导”的促进发展原则,但对促进和推广现有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缺乏具体规定,财经委建议增加鼓励骨干企业信息化服务外包、健全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集聚等深化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内容。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信息被窃取、支付风险等问题比较突出,财经委建议规定草案增加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的安全保护责任的内容。如规定电子交易平台企业应当维护电子交易的安全,负责对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
规定草案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一些规定。财经委建议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推荐使用各类网上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消费纠纷的问题,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向需要消费凭证的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内容。
规定草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要素信息数据保存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保存期限。财经委建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期限两年的规定,对电子交易相关信息的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两年以上,以保护电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对以“促进发展”作为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普遍表示赞同。有的委员认为法规草案总体架构逻辑清晰,但在深层的逻辑关系上,有的地方还应进一步理顺。有的委员提出,规定草案对于电子商务促进发展的规定比较有限,如第十一条对“税收优惠”的规定比较含糊,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有的委员提出,目前规定草案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个人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对个人与个人间的电子商务活动没有规定,建议增加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