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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0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立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会后,有的委员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制委员会于9月19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了军事训练任务提前三十日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建议增加提前通知的时间。经与上海警备区商量研究后认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除特殊情况外,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确定的训练人员和时间,由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于训练开始三十日前,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的规定,明确了在通常情况下,军事训练任务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军事训练任务编制下达的程序比较复杂,过去也没有对提前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过规范。如果法定的提前通知时间过长,实际工作中可能有难度。根据本条规定,在条件允许时,也可以提前更多的时间通知参训人员所在单位。为此,建议对此不予修改。 此外,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建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