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立法动态>>立法过程追踪>>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2007年11月14日 14:41

——2007年10月10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王耀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但在会前,财政部门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19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政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三款已对农业科技进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国家已明确农业投入的总水平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情况下,不宜再对农业投入中的农业科技进步资金的增长幅度作具体规定,建议对该条第一款作修改。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农业科技进步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几年的1号文件中,都有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力度的要求。这个要求有必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体现。但农业科技的投入是根据每年的农业科技项目确定的,简单地规定每年农业科技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不尽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