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年1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项目(10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常委会一审时间 1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市征兵办 市人民政府 4月 2 上海市行业协会条例(暂定名) 市政府体改办 市人民政府 8月 3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市工商局 市人民政府 5月 (修订) 4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上年 重大事项的规定
法工委 度顺延项目,
2月二审,4月表决 5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市新闻出版局 市人民政府 5月 6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 市人民政府 上年度顺延项4月二审 7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 市规划局 市人民政府 上年度顺延项 史建筑保护条例
目,5月二审 8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 市房地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 8月 9 ★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市绿化局 市人民政府 6月 (修订) 10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民政府 4月审议相应 条例(修订)
的废止案
二、废止项目(1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废止理由:该条例制定于1989年,其主要内容已被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所涵盖,1999年全面清理法规时即已明确拟予废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非歧视原则,地方不应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工作另作规范。 提议案人:市人大内司委 常委会审议时间:6月 说明: 1、法规名称前带有★的,系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带有△的,系五年规划调研项目(附件同)。 2、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制定、修改项目,原则上本年度审议完毕,常委会不作跨届审议。 3、法规案提案人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如期提出议案的,要提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计划作适当调整。 4、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如果有关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确定为立法案,符合计划立项标准且急需在当年立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后需要修改相关法规的;以及根据我国“入世”要求清理法规后,确需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增补到年度立法计划中。 5、2002年度立法调研项目见附件,其中法规名称以黑体标出的,系重点调研项目。 附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的2002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共13件) 内务司法委员会 1、★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2、△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系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废旧立新) 3、上海市司法鉴定条例(暂定名) 财政经济委员会 4、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拟废旧立新) 5、★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条例 6、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拟废旧立新) 7、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 教科文卫委员会 8、★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9、★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订) 10、★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城建环保委员会 11、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12、上海市防洪防汛管理条例 侨民宗委 1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