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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滕一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高院共收到代表书面意见6件,其中我院主办4件,会办2件。今年四月,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了有关代表,代表均表示满意和理解。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依法加强执行力度的问题 闻富国代表在113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法院加强依法执行力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增强执法意识、改进执行方法的问题。近年来,高院高度重视执行队伍建设,开展了多次有针对性的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并组织全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推行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便民措施。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水平,对历年来制定的40余项执行工作规章制度以活页形式加以汇编,并组织全市法院执行骨干人员编撰了执行实务技能手册,供全体执行干警进一步提高执行能力,取得一定效果。 去年,全市法院以贯彻中政委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文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在全社会协助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上有了较大突破。一是建立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机制。由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由市公、检、法、司、综治办等组成的解决执行难工作协调小组。高院还先后与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联公司、市房地局、市交警总队等达成了协助执行的协议或纪要。二是形成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新格局。通过向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委专题汇报,组织执行工作座谈研讨,征询建议,吸纳良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个案执行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少法院还在党委支持下,把协助执行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建立乡镇、街道协助执行网络。三是加大对拒不履行法律责任者的追究力度。一年来,全市法院共对800余名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对其中情节严重的2起案件的4名被告人分别以拒执罪和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今年,全市法院全面推行财产查控专职化工作,健全联动机制,发挥网络作用,推动本市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对劳动报酬、民工工资及“三费”等涉及社会困难群体切身利益案件的执行力度。对于程序上已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但实际未执行到位或涉及的问题没有解决的案件,专项研究,重点解决。 关于充实执行人员和加强执行机构的问题。〖HTSS〗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与人员配置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各工作条线人手普遍紧张,执行条线尤其突出。根据2006年结案情况统计,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工作量为人均1.5天执结1件案件。在此情况下,各法院尽可能在执行队伍中调入一些来自审判一线、年富力强的人员,或者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外聘执行辅助人员,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基本实现了执行人员数量达到最高法院提出的15%的目标。关于在全市各级法院成立执行局的问题,由于涉及法律修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诸多问题,并需经市编委等相关部门审批决定,故在短期内尚无法解决。 总之,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综合性工程,需要整个社会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解决。为此,我们将继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探索执行工作内部管理新模式,提升执行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能力。同时,积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争取人大和社会各界支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相信通过共同努力,“执行难”问题最终一定能得到更好的解决。 二、关于制定《人民法院调查令办法》的问题 薄海豹等代表在第346号书面意见中,建议由地方立法制定《人民法院调查令办法》。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取证,高院于2000年4月14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法院经济审判中试行调查令的通知》。2001年6月13日,高院又发布《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规定调查令的内容、申请条件等操作规程,进一步在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中全面实施调查令。同时,为促进调查令的实施,高院还曾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府法制办、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召开协调会,以获得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实践证明,调查令的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律师调查能力的不足,化解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风险;同时,还可避免因法院直接调查取证而对法官中立性的影响,对缓解法院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上海法院实施的调查令制度还只是一项试点工作,尚未上升到立法层面,社会公众对此认知度不高,实践中亦产生了一些问题:如有些单位对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持怀疑态度,不予协助;有些单位设置了复杂的审批条件不予配合;甚至有些外地法院对上海法院开具的调查令也不予认可,在地域上限制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等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调查令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对于书面意见中提出的对人民法院调查令进行立法的意见,我们将积极向最高法院和有关立法机关反映。 三、关于调整青浦区法院管辖的问题 卢国光代表在第447号代表书面意见中认为,青浦区法院与市一中院路程较市二中院更近,为便于工作中加强沟通联系,故提出“关于调整青浦区人民法院审判管辖、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隶属关系的建议”。 1995年,市委和最高法院根据改革开放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上海设立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片6区4县10个基层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片8区2县10个基层法院。 当时依据上海的实际情况,两个中院的划分是以地理位置,即行政区域南北向标准,同时也考虑到青浦与嘉定相连,并综合收案数、人口、面积、经济水平、发展态势和交通等因素而最终确定。两个中院的审判任务大体相当,有利于中院对辖区法院的指导和管辖。当然,这样的划分标准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即青浦区离二中院的路程较一中院远些。但法院辖区的划分,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其中审判资源科学合理的分配运用是重要因素之一。就目前情况看,一中院辖区的审判任务已经比二中院辖区相对繁重,特别是浦东新区法院的收案量在一中院辖区占很大比例,如将青浦区纳入一中院管辖范围,将加大辖区收案量的失衡,不利于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综上,我们认为:法院管辖是个综合性的问题,涉及诸多方面,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会不断引伸出新的矛盾和问题。另外,调整法院的管辖问题,还将导致一系列相应司法机构体系变动,存在一定难度。我们还专门征求了市检察院意见,市检察院亦认为:目前时机不够成熟,调整青浦区检察院管辖尚难实行。 四、关于在青浦区法院设立少年审判庭的问题 张正翔代表在第517号代表书面意见中认为,为解决异地开庭不便,促进未成年人案件执法统一,故提出“关于在青浦区法院设立少年审判庭的建议”。 1984年,上海法院率先在全国建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97年刑法修正后,全市法院少年法庭的收案数量大幅下降,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也因案源不足大量流失。1999年,为巩固少年法庭建设成果,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高院决定对少年法庭机构设置进行调整改革,指定长宁、闵行、闸北、普陀4个法院的少年法庭集中审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证明,该项改革措施不仅解决了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的问题,使少年法庭的审判力量得到重新整合,且促进了上海地区少年审判执法的统一平衡,得到市委和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但指定管辖作为一项临时过渡性措施,难以全方位、深层次地开展涉及未成年人审判的各项工作。为此,高院从2000年即开始研讨在上海试点建立少年法院的可行性。2006年,最高法院指定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试点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等案件。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的要求,高院决定由一中、长宁、闵行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我们将根据代表书面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同时加强与检察机关的研商、沟通,尽可能对跨区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取在当地就近开庭审理的方法。 五、关于加强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界定研究工作的问题 施岳群、黄鸣代表在第030号代表书面意见中,提出“建议加强行贿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界定的研究工作”,该书面意见由市检察院主办,我院会办。 基于刑事立法的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刑事司法解释的权限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行贿犯罪的调研,配合检察院专题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和预防对策;同时,积极向最高法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调研成果,作为完善相关法规的参考。 六、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和业委会建设的问题 朱丽华代表在第452号书面意见中,提出“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和业委会建设的建议”,该书面意见由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主办,我院会办。 加强物业管理和业委会建设是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目前反映到法院的主要是物业欠费纠纷。今后,我们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将更加注重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把握好“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尺度,做好物业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尽可能用和谐的方式解决此类纠纷。同时,我们还将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调查研究,促进物业管理相关地方立法的完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以上是我院办理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6件书面意见的基本情况。对于会议期间代表反映的一些具体案件,我院也专门成立了全市法院“两会”案件办理工作检查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质量等具体要求。我们将继续抓好这项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公正、慎重地审理好代表反映的案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