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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7年9月6日 16:18

——2007年6月29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光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就市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书面意见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汇报。
  一、市检察院承办代表建议的总体概况
  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针对上海检察工作共提出书面意见2件,比上年增加1件。此外,两会期间代表还向市检察院现场提出办理意见3件。
  为做好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市检察院一是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把处理好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二是形成了由检察长负责、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部门领导组织落实、承办人具体负责的工作制度,使办理工作做到协调有序、督查及时、落实得力。三是注意结合检察工作,把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和建议作为办理工作重点环节,切实把握好办理工作的质量。四是针对不同情况,认真做好答复代表的工作。对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也实事求是地向代表作出说明。
  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地保证了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截至2007年4月20日,检察机关承办的两件书面意见已全部办结。
  二、办理代表书面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加强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界定的研究工作的建议
  提出这一书面意见的施岳群、黄鸣代表是上海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曾多次参加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和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的监督。在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两位代表提出了《建议加强行贿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界定的研究工作》的书面意见。认为“只要有犯罪的事实根据,行贿和受贿双方都应受到惩罚”,并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行贿犯罪认定标准不尽一致、处罚尺度不尽统一的问题,“建议市有关部门组织人力,联合攻关,研究行贿者罪与非罪的可操作法律规定,必要时提交市人大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其权威解释地位,争取在全国率先突破对行贿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工作。”施岳群、黄鸣两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期望和要求、体现了对反腐败斗争的关心和支持。
  对于行贿犯罪的查处,本市检察机关历来十分重视,坚持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03年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行贿犯罪12件36人,2004年立案查处16件41人,2005年立案查处44件82人,2006年立案查处47件78人。虽然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是对偶犯,但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受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而言,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较少。究其原因,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追究受贿犯罪、行贿犯罪刑事责任规定了不同的标准:首先,刑法对受贿罪、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同,即构成行贿罪的条件高于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构成受贿罪不要求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索贿型受贿)或者仅要求谋取利益但不论利益的正当与否(普通型受贿),而刑法第389条规定,构成行贿罪要求行贿人主观上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行贿人是被勒索的,还要求行贿人实际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刑法关于受贿罪、行贿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行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远少于受贿人。其次,刑法对行贿罪的从宽处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的这一特别规定,决定了司法实践中对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又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行贿人可以不予司法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行贿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远少于受贿人。另外,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受贿、行贿刑事追究的数额标准差异,也造成了行贿相对于受贿而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会少些。
  由于刑事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刑事司法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们将会同人民法院继续加强对行贿犯罪法律政策适用问题和预防对策、建议的调研,提出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建议,并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不断完善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我们将办理情况向代表作了答复,得到了代表的理解。
  (二)关于调整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隶属关系的建议
  卢国光代表在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7号代表书面意见中,建议“调整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青浦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隶属关系”。这项建议由于涉及本市法院、检察两家单位,因此,我们在办理过程中与市高级法院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联系。我们理解卢国光代表的书面意见是从有利于青浦区院诉讼的出发点而提出的,但是,对两个检察分院管辖范围的确定,既要考虑到各区院的受案数,又要兼顾到上海区域的人口、面积及经济发展的平衡性和相对地理位置。1995年市检察分院实行“撤一建二”时,将青浦区院确定归第二分院管辖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两个分院管辖郊区院的数量相对平衡,一、二两个分院分别下辖5个和4个郊区院,其中第二分院下辖4个郊区院中,青浦区与嘉定区相连,相对其他郊区在地理位置上更处于北面;2、两个分院管辖案件量的相对平衡。2000年下半年,黄浦和南市两区合并,虽然第一分院的管辖区院因此减少为9个,但由于第一分院下辖的浦东新区地域大、人口多,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该区各类案件数也不断上升,因此也使第一分院管辖区域的受案数比第二分院要多。据统计,2006年第一分院受理的二审案件535件1209人,第二分院受理二审案件489件839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将青浦区院纳入第一分院管辖,那么,两个分院承担的任务将更加失衡。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尚不宜对第一、第二分院的管辖范围进行调整,但卢国光代表的建议可以作为今后研究时参考。卢国光代表对此也表示理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代表书面意见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民主权利,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我们要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一步从贯彻好宪法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办理工作,在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切实做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上海检察工作的进一步了解和支持,推进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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