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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关注企业所得税法
嘉宾:
 全国人大代表、原发改委副主任
程静萍
 市人大代表,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钱丽萍
 市人大法工委立法二处
崔凯
时间:2007年7月25日(星期三)12:30-13:30
聊天实录:
[嘉宾崔凯]开场白:很高兴和各位网友探讨企业所得税法。我是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的崔凯。
[嘉宾程静萍]开场白:各位网友,很高兴中午和你们起聊天,我原来是在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作,现在在市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我很高兴和你们对所得税的问题进行聊天,我尽可能对我所了解的情况和你们作交流。
[嘉宾钱丽萍]开场白: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在上海人大公众网和大家聊一聊,企业所得税法,接下来我们网民当中提出的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一些问题,做些回答。
[网友阿昌]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国的税收可增加多少?
[嘉宾程静萍]答: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我国企业的所得税不是增加的,而是减少的。因为我们内资企业的所得税从33%调整到25%以后,我们内资企业的税负减少了1300多亿。外资企业从原来的税负增加到现在的25%,要增加税收410亿。这一增一减,其实我们国家的所得税是减少930亿。
[嘉宾崔凯]答:你好,从国家有关部门预测来看,就近期来说由于企业所得税法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来税法口径相比财政收入约减少930亿,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适当减收,外资企业所得税适当增收。但这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在我国财政口承受能力之内的。
[网友牵手]问:企业所得税法的制订对我国经济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位什么现在要制订此法?
[嘉宾崔凯]答: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差异较大,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同时内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使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比如:内资企业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来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所以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很必要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升级,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外资利用质量,所以说制订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加入WTO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
[嘉宾钱丽萍]答: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
二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
三是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补充到法律中。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体现“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网友黄霉天]问:企业所得税法和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关系,我们不是老板。
[嘉宾程静萍]答: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好。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对企业征收,对个人确实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是,我们国家的税收目的是为了实行政府的公共产品责任,就是对公共服务起着财力的保证。这次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以后,增强了我们内资企业的实力,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的利润增加,部分企业也会相应地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些有利于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国家财力的增加,对每个公民来说都会得到公共服务的提高。
[网友好得很]问: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规定了税率外,还有哪些内容?
[嘉宾程静萍]答:这次国家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它的税法规定除了税率调整以外,对纳税人、对应纳税额的扣除,以及对原来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原则,改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和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等方面都作了一些调整。
[嘉宾钱丽萍]答:除了税率的调整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对税收优惠、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管理作出修改:
第一,税收优惠。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三十四条)。
二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三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四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即经济特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五十七条)。
五是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增加了“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七条),以体现国家鼓励环境保护和技术进步的政策精神。
第二,应纳税所得额。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对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范围等进行明确界定。
第三,征收管理改变现行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的纳税方式,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专门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网友好问]问:我国一共有多少税种?
[嘉宾崔凯]答: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大约有22个税种,根据征税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和财产税等。
[嘉宾程静萍]答:我国税种大概有29种、7个大类。行为类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等。农牧业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流转类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类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类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类的:房地产税、城市房产税、遗产税等。特定目的税类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些税种有些我们已经开征,有的已经暂停,比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的我们还没有开征,比如说遗产税。
[嘉宾钱丽萍]答:有21种的说法,也有23种、25种的说法,但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即,1.增值税;2.消费税;3.营业税;4.企业所得税;5.外资企业所得税;6.个人所得税7.资源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耕地占用税;10.城市维护建设税;11.土地增值税;12.投资方向调节税;13.房产税;14城市房地产税(现行房产税的前身,保留税种);15.车船使用税;16.车船使用牌照税;17.车辆购置税;18.印花税;19.契税;20.屠宰税;21.筵席税;22.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23.关税。24、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25.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
[网友大道理]问:国外的企业所得税法情况如何?可否介绍一二?
[嘉宾钱丽萍]答: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25%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水平。最高的科威特为55%,日本为39.5%,美国为39.3%,德国为38.9%,加拿大为36.1%,印度为35%,法国为34.4%,澳大利亚为30%,泰国30%,英国30%,越南28%,韩国27.5%,巴西25%,中国台湾25%,俄罗斯24%,新加坡20%,中国香港17.5%,中国澳门15.75%。
以美国公司所得税为例。1、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州—地方多级税收体系,美国现行公司所得税由联邦公司所得税和州9公司所得税组成。
2、联邦公司所得税中,对美国公司来自全球的收入按多档比例税率征税。对于主要从事公共事业的公司,只适用于35%的比例税率。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等于毛所得减去允许的扣除额。毛所得一般指国内公司来自全球的收入。
3、美国是不主张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对公司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公司因持有州和市政府的公债而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
(2)公司雇佣人员达到“目标”组所要求的人数,可享受一定数额的税收抵免。
(3)研究和实验费用可申请抵免,抵免额为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在美国从事研究增加的费用,还可享受额外的税收抵免。
(4)公司可以把控制污染的设备成本以及相关的其它费用,在以后的5年内冲销。
(5)1936年以前建造的,被确认为历史建筑和非居民建筑的重要修复费用,可享受税收抵免。
(6)在特殊的、经济贫困的地区进行经营,并雇佣当地居民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投资优惠,包括立即冲销某些类生产的投资,雇员工资抵免和债券筹资免税。
(7)小型企业优惠。为了鼓励对小型企业投资,美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其中最重要的是: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票”所获收入的50%免税,但持有小型企业(总资产不多于5千万的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为五年以上。
(8)出口销售公司。在部分地区设有一家出口公司的美国出口商,他们销售出口产品(通常产品是由美国制造或生产的)所获得的收益的一部分免纳美国的税额。对于许多美国制造商来说,免税额可达到其出口所得的30%。出口销售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外保持一个办事机构,并且某些管理职能必须在美国境外执行。
(9)国内跨国公司。对于出口销售额达到1千万美元的美国出口商,就构成国内跨国销售公司。对于许多美国制造商来说,其出口收益的47%的美国公司税可以延期缴纳,只要国内跨国公司把延期纳税的所得投资于符合条件的资产或满足其他要求。对于美国出口产品批发商来说,延期缴纳美国公司税的所得可高达出口收益的94%。但延期缴纳的税,必须根据一年美国国库76美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及税收政策券的利息率,支付年利息。国内跨国销售公司可以比出口销售公司有更大比例的出口利润免纳当期美国税,但国内跨国公司只能是延期纳税,并且不允许象出口销售公司那样获得永久性豁免。
(10)美国领地内的制造业。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享受到等于它在美国领地内进行积极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应税所得和来源于某些领地的投资所得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为了获得该抵免,公司毛所得的80%或80%以上,必须在三年内来源于一个领地,并且其毛所得75%必须是在一个领地内的积极经营活动所得。不符合条件的所得在当期是纳税的,当然这种所得要给予普通的外国税收抵免。对于将无形资产转让给一个领地公司以及由此产生的所得,使用特殊的规定。
[网友砝码]问:我国的税收中企业所得税占多少?
[嘉宾崔凯]答:你好,在我国的税收中企业所得税约占税收的五分之一左右,比如:2006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计约七千亿,占全国税收总收入大约18.8%。
[嘉宾钱丽萍]答:按公布的2005年的税收数据,在所得类税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932.5亿元,两项合计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15.85%。2006年,企业所得税收入7080.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18.8%。(仅供参考)
[嘉宾程静萍]答:我们全国的税收大概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0%左右,企业所得税2006年大约是7000亿,占全部税收的20%左右,也是我国比较大的一个税源。
[网友塔吉克]问:企业除了要交所得税外,还须交哪些税?
[嘉宾程静萍]答:我们国家的税收大概有七大类,所得税是属于所得税类,还有根据各个企业不同的行为和企业从事产业的特征,也需要交纳一些其他的税。对一般企业来说,除了所得税以外,还应该要交纳一些流转类的税收,比如生产产品的企业要交纳增值税;商业类的要交纳营业税;如果占用土地的话,还要交纳资源类的土地使用税;以及占用的房子要交纳财产类的税,如房产税;还有地方有一些特定的目的税类,比如说城市建设税等。
[网友晚上不睡早上不起]问:我们看到的宣传报道,似乎都说税率调整对引进外资没有影响,并且符合中国实际。实际情况真是如此呢?为什么我们普通市民觉得没有影响是不可能的?
[嘉宾程静萍]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交企业的所得税是提高了,但是对一个企业的影响也不仅仅是税收一个方面,对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它更注重发展的环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实际我们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外资企业来说,有利于它更好的发展。还有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有一个好的发展环境,它的发展规模会增长很快,对它总的收益还是会增加的。同时,在新法的附则里也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衔接,对外资企业承诺的减免税政策,在五年内还是按协议规定执行。这是一个很好的过度期,也促使外资企业更好地提高效益,使技术含量更高、资源节约型的外资企业来我国投资。
[嘉宾崔凯]答:你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不会对我国引进外资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吸引外资税收优惠是一个方面,稳定的政治环境,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以及广阔的市场,不断完善的我国法制环境,这是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因素。据报道上海今年1—6月实际吸收外资达四十多亿,同比还增长了约7%,这就说明外商还是看好中国市场的。
[网友怕累]问: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过程怎样? [嘉宾钱丽萍]答:企业所得税从立法的程序上经历了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从2004年开始,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立法计划,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工作。2006年8月,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006年9月,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及其说明正式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07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在《企业所得税法》通过以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伴随着社会结构和经济体制的重大调整而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分别规定,分别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通过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84年9月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6月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变了区分所有制的模式,改以区分内外资企业立法,分别统一了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这两部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对外开放、吸引外资、发展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离岸公司”“、返程投资”现象等“假外资”真避税情况较多。
三是企业所得税制度散乱,法规阶位低,不适应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由于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形势的发展,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呼声高涨。2001年财政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4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向国务院提交草案。但是,因为涉及各利益主体的直接利益,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进程却是一波三折。2005年54家在华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延长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期。商务部和沿海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也表达了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影响外资引进的担忧。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立法进程。毕竟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大势,2006年9月,国务院将《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
[网友来来回回]问:为什么企业所得税法修订要将外企的税率提高到25%?这样不会打击外资进入中国的积极性吗?
[嘉宾钱丽萍]答:两税合并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异将被弥合,外资企业因其投资来源的特殊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被取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名义税率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就实际税收负担率而言,在两税合并之前,由于外资企业享有各种形式的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大约为14.98%。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有所提高,但是对外资的影响不大。
(1)、税收非外商投资的决定性因素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实行的对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税收政策在我国吸引外资引入方面只起到辅助性的激励作用。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我国投资的外国公司所作的调查,外国投资者到我国进行投资最看中的并不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是我国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巨大的国内市场等其他有利条件。我国拥有13亿的庞大消费人口,市场潜力巨大。加上我国近几年均保持8%的经济发展速度,相对稳定的政局、日渐发展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廉价的劳动力等,都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根据OECD、荷兰财政文献局所提供的数据,2005-2006年度世界159个国家和地区的平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8.64%,其中有116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或等于25%。因此,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降至25%,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低于世界的平均税率,也低于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平均水平,对外资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随着整体投资环境的完善,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而不会减弱。尽管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所实行的内外一致的税收待遇,总体而言并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2)、外资企业享受的税后利益并不仅取决于我国给与的税收待遇在两税合并之前,我国向外资企业提供了多层次、多门类、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此税收优惠利益是否能够为外国投资者直接享有,不仅取决于我国的税法,更主要取决于投资者母国的税法。只有我国与投资者母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税收饶让条款,外国投资者才能最终得到税收优惠的好处。截至2001年,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只有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税收饶让,19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未能从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中享有其所放弃的税收利益,该税收利益被间接的转至投资者母国。因此,在不存在税收饶让的情况下,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实际上并不影响外资企业的最终的税后利益。
(3)、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措施避免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过度增长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长,也使得外资企业的总体经营成本增加。为避免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经营造成过大的冲击,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了措施防止外资企业的过度增长。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有所扩大,保留了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将原有的直接减免税优惠改为间接优惠,对“两税合并”之前在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和西部大开发地区设立的外资企业还保留若干年的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外资企业仍可以享有根据当时税法规定的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因此,外资企业的即期财务成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对外资的税后利益影响甚微,部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反而有所下降。
(4)、新企业所得税法构建相对稳定、完善的税收法治环境在两税合并之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体系非常庞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范文件等造成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整体立法存在规范性文件不够透明、法律规范效力不足,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的情况,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及实施之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律规范将得到系统的清理,将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具有合理性的规范性文件内容补充到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已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存在矛盾与冲突的规定予以废除或修改。由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企业所需要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将大幅度减少,法规的体系化和透明度得以提高,更有利于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时预见其所可能承担的税收负担。
(5)、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导外资进入的方向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来看,改革开放初期投资资金紧张的局面已经有所缓解,国内资金已经成为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引入外资方面,其重心应当从“量”转到“质”方面,引入高端、先进和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外资。与此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了税收优惠的方向和重点,其政策的目标转移到产业发展和区域调整上来,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我国当前发展较为薄弱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环保产业等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0年到期之前继续执行。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行,不仅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也将使我国外资的引入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提高外资的利用效率。
[网友故乡的云]问:25%的税率是根据什么制定的?有没有经过严格的论证,这样的变化对我国的经济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嘉宾钱丽萍]答: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两税合并具体方案已多次讨论,对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反避税等方面的问题也都做了充分论证。多数意见倾向于将法定税率水平确定在24%~27%之间,对外资企业的过渡期设定在3~5年,并将税收优惠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网友国企员工]问:这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对国企算是个利好吗?
[嘉宾程静萍]答:新的所得税法是统一内外资的税率,公平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对我们内资企业来说,给予了和外资企业同等公平竞争的平台,应该说是一个利好的措施。我们原来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是33%,现在调整到25%;在成本当中工资的扣除是根据劳动局公布的数字来扣除的,成本扣除比较少;而外资企业是按照实发工资来扣除的,现在都一样了。
[网友真假难辨]问: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对我过的财政会有怎样的影响?对经济发展呢?
[嘉宾钱丽萍]答: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但由于一些外资企业原来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税率优惠,从而其法定名义税率分别上升了1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网友锱铢必较]问:除了税率调整,企业所得税还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请嘉宾介绍一下。
[嘉宾钱丽萍]答:一、从纳税主体看,企业身份认定引入“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新标准在纳税主体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身份认定,摈弃了长期以来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老标准,改采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新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明确了该新标准的具体判断规则,即企业登记地标准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其中,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则区分为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两种类型,二者虽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但前者除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外,还需要对发生于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后者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上,我国实行了和个人所得税一样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强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从税前扣除标准看,允许扣除项目更加合理、明晰和统一根据新法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外,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4)企业按照规定摊销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即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5)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
(6)企业转让资产的该项资产净值。
(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而禁止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出类: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固定资产折旧类: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类: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对外投资成本类,即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资本弱化利息类,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从税收优惠看,多种方式确保统一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兴政策税收优惠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税法中贯彻产业政策、竞争政策、区域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劳动政策等一系列国家政策的具体税收措施。新法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统一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除前述统一的优惠税率和加计扣除支出项目外,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主要表现在:
第一,统一法定的免税收入项目,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第二,统一酌定的免税、减税项目。按照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第三,统一加速折旧标准。即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四,统一减计收入标准。即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五,统一抵扣抵免标准。就抵扣而言,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就抵免来说,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六,统一了税收优惠管理主体。新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些授权条款的规定,不但使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实现了法定化和统一化,而且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适调性和灵活性。另外,新法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专章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使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实现有法可依。在特别纳税调整中,新法确立了独立交易原则,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特别纳税调整具体包括了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以及其他避税情况等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因特别纳税调整而需要补征税款的,在补征的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网友倏倏]问: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有没有什么规定?有无新的措施规范企业纳税? [嘉宾程静萍]答: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这一章节里,对偷漏税收、避税的行为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另外我们企业税收增管法里也有对企业偷漏税的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嘉宾钱丽萍]答: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借鉴国际惯例,新法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企业偷税漏税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的“严征管”奠定了基础。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具体包括:企业与其关联方合作产生的成本支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由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企业需提供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同时增加条款,防止跨国公司将国内产生的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纳税。
[网友露天]问:5年的过渡期是针对哪些企业的?具体规定如何?
[嘉宾程静萍]答:五年的过渡期是指按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规定,给予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比如说外资企业,它们是享受二年免税、三年减半的优惠,这次如果还是在五年执行期中,到执行期满为止。还有是在有些特区里的企业,原来也是享受低税率的,比如像深圳企业所得税只有15%,像这种在五年里也可以给予过渡。还有其它的规定,因为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供你参考。
[网友海子]问:我国每年的税收有多少?都用到哪里去了?纳税人希望增强透明度.
[嘉宾程静萍]答:我国2006年的各项税收有34785亿,占整个财政收入的90%左右。这些税收都是用于政府公共产品的支出,也就是包括基础设施的建设;社会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国防、外交、军事的支出;行政管理;农业;社会基本保障等方面的开支。具体的请你关注每年全国人代会公布的财政部的预决算报告。
[嘉宾钱丽萍]答:社会主义税收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到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支持农村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的公共建设,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开展外交活动,保证国家安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方面的需要。比如,去年中央财政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支出3397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422亿元,增长14.2%;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国财政教育支出4752.7亿元,增长19.6%,其中中央财政教育支出536亿元,增长39.4%,各级财政安排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1840亿元;支持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全国财政安排医疗卫生支出1311.6亿元,增长了26.5%;加大社会保障和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力度全国财政安排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37.6亿元,增长17.3%;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支持科技创新、全国财政科技支出安排1260.4亿元,增长了26.2%;支持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全国财政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834.5亿元,增长18.6%;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完善天然林保护工程政策和森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性资金达到1527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407亿元。
[网友不懂就问]问:请问搞立法处的那位,为什么这次企业所得税要经过人代会,而以前的只要国务院制定,立法不是很严肃的事情吗?
[嘉宾崔凯]答:你好,欢迎关注我们的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刑事、民事、行政等基本法律。财政、金融、税收、海关、外贸等基本制度应当制度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你说的国务院制订的关于税收的一些行政法规,比如: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是取得全国人大授权的。根据我国立法实践,尚未制订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实际可以授权国务院制订暂行规定或者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订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进行了授权,国务院就根据这一授权制订了一系列的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
[网友外资企业的]问: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为什么要比中国的企业收得少?国外也是这样的吗? [嘉宾钱丽萍]答: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分别立法,形成了分别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度。在此两税并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标准、税率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别,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加速折旧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分取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外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均是内资企业所无法享受的。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税收享有了绝对的“超国民待遇”,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成为我国吸引外资进入的重要因素。国外并非均对外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这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制订并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如越南、印度、马来西亚等。
[网友家在浦东]问:以后浦东的企业还有税收优惠吗.
[嘉宾崔凯]答:你好,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说明这里的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即浦东新区,所以说在浦东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当然具体办法还有待国务院出台实施细则。
[网友大笔]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外企业税率一致,有什么现实意义?
[嘉宾程静萍]答:新的所得税法是四个统一,和外资企业的税率一致,现实意义我认为从几个角度来看:一、一个国家里实行一种税种,实行一个税率,是体现了公平竞争,也体现了国际上制定税法的原则,有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经济规则应该和全球的经济规则越来越接近。二、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也是一种国民待遇的体现。三、这次税率调整为25%,对内资企业减轻了较多税负,增加了企业积累,也增强了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实力,也增强了竞争力。 [嘉宾钱丽萍]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无论在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平等税收负担还是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必将积极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形成。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稳定性和公平性。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可以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将享有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使用相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接受相同的税收监管。在此之前,内资企业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曾被认为是导致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竞争力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两税合一之后,税收将不再是导致差异的原因。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在此背景下,我国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降低法定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宽税基、低税率”的国际税制改革潮流,而且使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更为现代化,这对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发展的后劲具有重要作用。
(六)现行税制的不平等使越来越多的内资走上“假外资”之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使内、外资企业得以在平等的舞台上进行竞争,也将有助于减少目前在中国存在的“假外资”等政策性套利行为。就股市而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原为33%)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国股市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府减少部分税收、让利于企业,直接增加了企业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流动股东)的利益,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企业投资活动的扩张可以带动中国经济更有活力地持续增长,最终有利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 [网友蓝儿]问:企业所得税法和我们普通市民有什么关系吗?企业的税收政策调整和员工收入有什么关系吗?
[嘉宾崔凯]答:你好,应该说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和企业有直接的联系,和我们每一位公民也都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它就业人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这就是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对于准备创业的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还优化创业环境,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等,所以说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和我们每一位公民有着密切联系的。
[网友葫芦]问:对内外资企业税收实行“四个统一”,具体统一在什么方面?有什么意义?
[嘉宾崔凯]答:你好,你的问题也是这次企业所得税法制订中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说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四个统一是指:一是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二是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三是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四个统一最直接的意义是让内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网友君若]问:希望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宣传,不少市民都不太了解
[嘉宾程静萍]答:所得税法在实施以前,据我了解,国家将会有步骤地进行广泛宣传,这要等待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条例制定以后,就会进行宣传的。请你关注上海财税网站,也可以拨打12366咨询电话询问。
[嘉宾程静萍]答:我今天和网友进行聊天,感到非常高兴,网友给了我很多信息,我作为人大代表,直接听到网友们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我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在参政议政当中更好地将网友的声音表现出来。谢谢大家!
[嘉宾崔凯]答:各位网友,很高兴与大家交流新企业所得税法,希望我们的交流能够为各位网友更好的学习和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提供帮助。谢谢大家的参与!
[嘉宾钱丽萍]答:希望今天我们的网友,对各位企业和企业家(国营、民营、多元结构)的投资者能有所帮助和裨益,希望今后有更多的机会和大家就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交流,祝大家身体健康。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