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人大网议日>>往期回顾>>正文
监督法监督什么,怎样监督?
2007年11月7日 14:29

  话题:监督法监督什么,怎样监督?

  嘉宾:

image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国明

image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处长 刘伟东

  时间:11月15日(星期四) 12:45—14:00

    [聊天实录]

    [嘉宾沈国明]答: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聊聊监督法,我知道社会上对监督法监督什么、怎样监督很关心,我希望我们大家一起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全社会的问题。为了便于我们交流,如果你们有什么问题,我尽可能给予回答。但监督法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特别多,可能个案的事情会发生很多时间,我想投诉个案的事情今天不要占用网友们的时间。谢谢大家。

    [嘉宾刘伟东]答: 各位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就监督法的话题进行交流,人大的工作主要是监督和立法两个方面,大家也注意到我是来自立法处,主要从事立法工作,监督工作参与的较少,只能就监督法的学习同大家交流体会!谢谢!

    [网友小天使]问: 监督法我们感到很陌生,能否以最简练的语言作一介绍?

    [嘉宾沈国明]答: 我已经看到大家提的问题,看上去大家对监督法还是很有兴趣的,希望对监督法有个了解。我简单讲一下监督法。监督法的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它不是讲所有监督的,只是讲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监督在我们国家是有一个很大的体系,比如讲有党内监督,有行政监督,有司法监督,有党派之间的相互监督,有政协的监督,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很多方面,人大的监督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关于监督不是所有的事情都是人大来做的。监督法对于人大常委会怎样监督做了一个规定。 

    [网友楚楚动人]问: 监督法主要规定了人大对哪些方面的监督工作?是涵盖了所有的政府行为还是只涉及到某些重点?

    [嘉宾沈国明]答: 人大的监督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工作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面是很广的,可以涵盖所有的政府行为。法律监督只是就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网友小天使]问: 监督法我们感到很陌生,能否以最简练的语言作一介绍?

    [嘉宾刘伟东]答: 今天,我们所谈的监督法,是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共九章48条,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网友石榴花]问: 监督法与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关系?我们需要学习监督法吗?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与我们老百姓的关系很大。首先,监督法关系老百姓的根本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其次,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再有,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因此,希望这位朋友一定要学习一下监督法,并关心、支持和参与人大的监督工作。

    [网友秋天的红叶]问: 监督法实施后,上海人大在监督方面有哪些新做法?新成效?

    [嘉宾刘伟东]答: 首先感谢你对上海人大工作的关心。监督法实施后,上海人大围绕更好地贯彻实施做了许多工作,我举一个例子:根据监督法第七条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规定。市人大今年首次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工作建议议题。本次议题征集从去年12月19日开始至今年1月22日结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市民来信114件,电子邮件9件,共包含92个建议议题。此举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增强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从而使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符合实际,更贴近群众。这些建议议题为制定常委会2007年监督工作计划和各委员会工作要点提供了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今年常委会工作计划时,已经吸收了部分建议。如有市民建议人大加强对社保工作的监督,严格监管社保资金,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将其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监督重点,纳入促进依法理财、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项目。有市民建议进一步加强环保和食品药品卫生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已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等跟踪监督,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相关工作报告。 

    [网友推理]问: 监督工作一直是人大的重要职能,有没有监督法一样都要监督。听说监督法的某些规定限制了人大监督的权力,是这样吗?

    [嘉宾沈国明]答: 监督工作是人大的重要职能,有监督法没监督法都是一样的,这在人大组织法里是有规定的,这是人大的重要工作。因为在监督工作的实践当中,人大常委会的同志普遍感到需要加强监督的力度,需要对人大本身的工作制定一套规范,所以就强烈呼吁要求有个监督法。监督法它的出台并不是说以前人大没有监督,以前人大也有监督的,我感觉监督法出台以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更加有法可依。任何法律都是一样的,它都是设定法律义务,监督法也是这样的,不可能说这法律只给予权力,而不加以制约,这是不可能的。所以人大监督权的行使也是有边界的,也要遵循监督法的规定。所以我并不认为监督法限制了人大的监督权力,而是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可法可依。

    [网友仆人]问: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的法律,宪法的实施由谁来监督?监督法对此有何规定?

    [嘉宾刘伟东]答: 这位朋友对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比较熟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实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也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从体例上也不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作具体规定。

    [网友行路人]问: 监督法有什么新的亮点?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的特点或者说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等法律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作出了规定。监督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网友流亡的小白]问: 据了解,此次监督法针对的是一府两院,那其他部门的监督工作如何开展呢?

    [嘉宾沈国明]答: 我刚才已经讲到了,人大的监督只是我国监督系统当中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其他的监督部门也都发挥作用的,比如说社保基金案的查处,就是纪委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纪委就是党内监督的典型机构。有很多审判,如果说大家觉得有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检察院,检察院是一个进行司法监督的机构。比如说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可以通过政府的监察部门,由他们进行监督。包括群众举报,群众举报是一种很重要的监督,也是很有效的,我们很多腐败份子被揭露,也是这种监督发挥了作用,这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媒体也是很起作用的,我们一些不当的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处罚,甚至于行政规章的合法性问题,都是通过媒体监督来加以改正的。

    [网友小K]问: 什么是监督法?

    [嘉宾刘伟东]答: 我们所谈的监督法,是指2006年8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共九章48条,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

    [网友嘉琪]问: 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在监督执法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时候,有什么可以制约他们的么?

    [嘉宾沈国明]答: 监督法规定了一些人大常委会常用的监督形式,比如说由政府、法院、检察院到人大常委会就某个问题做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对所报告的内容加以评述,当然主要是批评。然后要求一府两院按照人大的意见回去改进,再向人大报告。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他们专项报告之后做出一个决议,让一府两院回去按照决议加以改进,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还有视察执法检查等等都是监督的形式。我个人认为比较有力度的还包括人大提出质询案、撤职案、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等方式。

    [网友小K]问: 监督法主要是针对什么来监督的?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主要针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主要是两个方面,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监督;二是对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网友正直公民]问: 沈国明主任: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关健是如何贯彻执行,请问上海市人大做得好不好?

    [嘉宾沈国明]答: 监督法颁布之后,各个地方,包括上海都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制定了很多操作的细则,人大常委会机关就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内部操作更加规范,上海市人大总体上来说在监督方面是非常努力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是我认为现在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各利益群体的利益所在也很不同,所以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各方利益,是比较有难度的。所以人大关于监督方面的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强,使监督工作更能够适合社会的需要。我的看法,因为监督是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所以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应该发挥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则可以在监督市政府、市中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方面多起点作用。我同意你的看法,监督法颁布之后主要是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提高对于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也需要做好操作层面的细小的工作。

    [网友见见]问: 人大在监督的过程中,是不是需要通过暗访和群众的举报?

    [嘉宾刘伟东]答: 这位网友所谈的暗访,我想应该是一种调查研究方法,在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是可以依法使用各种调查研究方法的。群众的举报应当是确定监督事项的一个重要来源,监督法中对群众参与监督也是有规定的。比如:监督法第九条关于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选择,一个途径就是“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网友飘动的云]问: 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有什么提法?

    [嘉宾刘伟东]答: 关于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近年来地方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是,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有些地方称其为“个案监督”。由于这种做法不是由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因此,实际上并不是“个案监督”,而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没有作规定。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促进公正司法。这样做,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实效,又能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网友焑消云散]问: 对于监督的具体方法,监督法有什么规定?过去的暗访等是否可行?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对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规定: 1、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2、计划和预算监督 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和积累的经验,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主要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6)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二是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议工作报告。三是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规定,增加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

    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权,对于维护法制统一,至关重要。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规定。根据现实需要,监督法重点对以下两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一,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针对实际中一些地方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存在超越职权、明显违法(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的情况,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3)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的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5、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地方组织法没有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上述职权的程序作出规定。参照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监督法对这一问题作了完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人员的撤职案。其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对于“过去的暗访等是否可行?”的问题,我想这位朋友所讲的“暗访”应当是一种调查研究方法,作为调查研究方法是可以依法使用的。 

    [网友诸燮昌]问: 沈主任,质询权的透明化、长效化, 在今年底的各级负责人述职中能否具体、公开体现?

    [嘉宾沈国明]答: 质询是监督法规定的一项监督的方式,我想不会运用得非常频繁,但是这是法定的监督方式,应该会长期存在。现在政务公开的力度加大了,行政部门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等方面的情况在改善。我想只要监督到位,对于各级政府负责人监督会大大加强。从目前趋势来看,社保基金案发生后,对于人大加强监督的呼声加强了,我想人大常委会会顺应民意,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当然我并不认为现在做得非常好了,因为好的监督是有发现问题的机制,我们在这方面还要加强。

    [网友插头破坏者]问: 监督法作为一项法律,在外面能买到吗?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文本和释义都已经出版了,书店,可以买得到。文本网上也都可以查的到!

    [网友插头破坏者]问: 请问监督法能帮我们普通市民什么忙?

    [嘉宾沈国明]答: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它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我们每个人都是选民,我们可以通过所选出的人大代表反映一府两院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大常委会每年收到大量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他们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需要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的,人大常委会会根据监督法的要求去实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于解决市民的一些具体问题,有时候是有直接作用的。

    [网友艾茗]问: 据称监督法的制定经过了很多年,这是为什么,很难吗?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的起草工作早在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就已开始酝酿,并在总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初步意见。之后,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制定监督法列入工作要点或者立法规划,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开展研究起草工作,并拟出了草稿或者内部试拟稿。结果,都是由于在立法条件、立法时机和制定这部法律所涉及的重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起草工作两次搁置。

    九届全国人大组成后,监督法再次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组成新的起草工作班子,在前三届工作的基础上开始第三轮起草工作。在此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2月通过了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还两次审议了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决定草案(后将有关内容写入了监督法草案)。经过三年多的研究起草工作,拟出了监督法草案。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监督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监督法草案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第六、七、八、九届四届常委会,到2002年8月提请常委会初审,前后用了16年时间。由此可见,这部法律在起草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难以回避的难题。 

    [网友诸燮昌]问: 沈主任,我曾参加了《本市道路交通法规》的听政会,会上例举的人行道过于窄小的路段(闵行江川路低于1米)至今没有改观。

    [嘉宾沈国明]答: 你提的问题具有代表性,我们立法的时候是经过大量的调研,也听取了人民群众的意见,说实在的,我们所拟的条文各个政府行政部门也是认可的,所以法律实施之后,要加强监督、加强执法检查。政府部门有时候并不是恶意要违反法律,它是因为实施法律的力量不足,对于很多现状的改变要花时间,有的是实施的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成熟,但是我也承认政府部门和我们每个个体一样,也是会有惰性的,所以我们持续的监督还是很重要的。

    [网友大联合]问: 人大实施监督法后,监督工作有哪些新的进展?

    [嘉宾刘伟东]答: 多年来,上海人大在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方面一直在积极探索,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在监督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过调研,监督法中一些制度化的东西,也凝结着上海的经验。监督法颁布后,上海人大围绕贯彻实施主要抓了以下方面:一是抓学习,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工作人员分别通过中心组学习、办学习班、听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组织了全员集中学习,并要求大家结合工作注重自学和对实践问题的研究。

    二是抓制度衔接,一方面通过修改、废止个别地方性法规来实现与监督法的衔接;另一方面通过对内部工作制度的梳理来实现与监督法的衔接。三是抓具体操作,年初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若干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对常委会监督事项的确定、实施监督工作的分工、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等进行了明确。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正在扎实进行。 

    [网友老俞]问: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不但要对政府的预算、人事任命等行施权力。而要对政府的某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而我的感觉人大在这几方面做的都不好。特别是对政府的某些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更差。

    [嘉宾沈国明]答: 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政府工作方面是做了不少工作,但是任务还很艰巨,就拿你说的预算监督问题来说,我并不认为这个事情做得很好,社保基金案发生之后,人大常委会对于如何加强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于如何加强对像社保基金这样的公共资金运作的监督,也有一些研究,也在讨论改进的措施,使得这方面的监督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可见,人大加强对于政府工作的监督,可以改进的方面还很多。如果人大常委会遇到你所说的政府的某些违规行为,它一定会进行监督的。

    [网友插头破坏者]问: 请问当初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嘉宾刘伟东]答: 就是保证人大常委会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做好“一府两院”的监督,达到监督目的,实现三个确保,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的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网友青山挡不住]问: 监督法是不是只有人大代表需要学?

    [嘉宾刘伟东]答: 不是的,监督法大家都应当学。从贯彻实施的角度,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为此,监督法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等,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重要议题。

    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布,以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人大行使监督职权,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这也要求人民群众对监督法要有一定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关心、支持和参与人大的监督工作。

    [网友聊天]问: 监督法是否只是对人大而言?对新闻监督、社会监督有什么说法?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是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没有具体规范新闻监督、社会监督问题。

    [网友诸燮昌]问: 对群众自治组织的监督。尤其是业委会的财务支出,是直接关系民生的现实问题。“发展共识论”是监督法的支柱。呼吁详尽对此有较细的条款。

    [嘉宾沈国明]答: 物业管理是老百姓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人大很关注的问题。现有的物业管理的形式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出现的,出现的时间还不长,所以它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就我们现在的认识,已经对物业管理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我想还需要根据现实的一些新情况和变化,对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关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房地资源局,市人大常委会会加强对于他们工作的监督,让市房地资源局真正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好上海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的监督是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在监督的过程中,也会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使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工作能够满足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

    [网友水分缘]问: 市人大法制委有没有向人大代表和常委们好好宣传监督法啊?有了法律当然好,更重要的是人大的委员和代表真正理解法律,才能运用法律做好监督工作。

    [嘉宾刘伟东]答: 监督法通过后,市和区县人大都认真抓了学习。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工作人员分别通过中心组学习、办学习班、听辅导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学习培训,并要求大家结合工作注重自学和对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家都听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的辅导,上海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沈国明主任曾分别给16个区县人大代表做过监督法讲座。

    [网友高先生]问: 人大实施监督法后,人大是否有增加一些常设机构来接受群众的监督反映呢!现在人民群众要接触到人大,好像很难!

    [嘉宾沈国明]答: 人大代表应当接受选民的各种各样的诉求,然后向各级机关或者部门反映。在这方面很多人大代表还是做了不少工作的,至于是不是以后凡信都要由人大代表递交有关机关,根据我对于目前法律的理解,大概不会出台这样的法律。人民群众可以向人大代表提交信访件,也可以直接向国家机关提交信访件。人大有专门的信访办公室,专门接受人民群众的信访,最近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也曾直接参与过接待信访群众的。这样的机构和做法只在便于了解实际情况,化解矛盾。我希望机构和制度不断完善,让人大常委会与市民的接触更便捷。

    [嘉宾沈国明]答: 感谢这么多网民关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与你们交谈,我也感觉到作为人大常委会的一员肩上的责任很重的。监督法实施之后,我们确实要面对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要使监督法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包括不断听到你们的意见,吸取你们好的建议。有监督不是坏事,凡是权力都是需要监督的,失去监督的权力就会腐败。本着这样的宗旨,我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一定会比过去有更大的进步。我们注意到十七大报告中对民主政治建设、对完善人大制度的一系列论述,它们对我们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是很有指导意义的,我们在工作中将积极贯彻执行,我对于人大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还是有信心的。希望你们继续关心人大的监督工作。谢谢!

    [嘉宾刘伟东]答: 今天关于监督法的话题提问很多,说明大家都关心和支持人大行使监督权,希望在今后人大开展监督工作中,大家能积极参与!作为立法处长,以后在立法征求意见的时候,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由于时间的关系不能回答全部的问题,谢谢大家!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